2017-1-9 辽宁民心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区分局回复如下:
物业企业答复因小区现阶段未成立业委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无权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若安装充电设备,是否与原设计容量匹配,物业无法确认;且该充电设备安装后,其安装的固定桩对毗邻车位造成停车影响。因此,物业企业表示待业委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大会决议此事是否可行。
又重新提交了一个新的投诉.
本人2016-12-19日诉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请求,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区分局回复如下:
物业企业答复因小区现阶段未成立业委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无权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改造。若安装充电设备,是否与原设计容量匹配,物业无法确认;且该充电设备安装后,其安装的固定桩对毗邻车位造成停车影响。因此,物业企业表示待业委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大会决议此事是否可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区分局,贵单位作为政府部门,不按照国家规定办事,整个问题的处理过程,没有人跟我进行任何沟通,只将物业公司的推诿的理由作为办结的依据,是否不太合适?
针对物业的理由,本人回复如下:
1、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那么出具相关证明自然是物业的责任,而不应该让业主等待业主委员会成立。
2、本人的车位位置,安装充电桩并不会影响毗邻车位的停车。
3、安装充电设备,是否与原设计容量匹配不需要由物业确认,电力部门在审核本人的安装申请的时候会进行相关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