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ne 发表于 2016-5-24 10:16 
不知道楼主想说明什么?完全不明白。你举的例子也和红岭路一样三个关联方,但你说的这起案件大客是明显跟车 ...
或许我说的有点多,你反而没明白
【也就是说大客车如果直接压死或者压伤老头,那么大客车的车损和乘客的伤情,就得由操先生负责了,并且他还得对老头的生死负责!】
——即:如果大客车与倒地老人有接触,则全部损失全部责任都要由开门的司机负责!那么实际情况没有接触,交警判定大客车自认倒霉,谁让你当好人了,你怎么不直接压老头,你压到老头了你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是我们作为一个正常人类能逼着自己不踩刹车直接压上去吗?所以说好人难做,法律就是法律,人情就是人情,不能相提并论
这么解释明白没,我觉得对这个案例说的很明白了,再不明白我真没办法了
同样联想一下红菱路的案例,依照是否有接触的判定标准也是白车有责任,但未必是全责,因为公交车太快属于追尾,而追尾是要负全责的,可是前提是:白车司机开斗气车路怒症,你既然犯病了那对不起,不论大客车是否追尾,由于你的原因大客车造成的所有财产人员损失都由你白车司机来承担责任,所以我赞同白车负全责的说法
不知道这么解释能理解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