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草拟的起诉状如下:还请法律人士看看是否有所不妥,明天先去跟物业最后的交涉,毕竟不想走到这步,无果将立即去法院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共计:三千两百元(3200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4日10点40分,车辆使用人XXX将车号为XXXXXX车像往常一样停在鹏辉新世纪北院停车场的XX号车位,该车位为辽XXX固定车位。并且车主XXX已经支付全年的停车费用,有票据为证。5月4日12点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以及右前翅膀、前机盖被空中坠物损坏,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被告停车场的监控早已损坏,无法提供事发是所需证据,因此无法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不管保管人有无过失,保管人都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本案被告,停车场监控无法损坏,严重影响了本案的调查,属于有过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并且原告支付全年停车费用,而且原告将车停在合同所规定的固定车位中,则证明该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等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2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