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曾经的一个很大的事故,对交通法的一些规定又有了新的了解,今天说说让右方来车先行。
让右方来车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法条,讨论从未终止,甚至连朱警官也认为这条法律欠妥,在博客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让我们先来看看交通法条。交通法对让行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下面剖析一下,有一些交通法没有规定的观点参考了英国(左侧通行)和德国(右侧通行)的解释。
构成要件,又称前提条件。
1. 没有交通信号灯
2. 没有交警
上面两条没的争议,不明白的请回炉再造
3. 通行条件对等。
这一条是由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有一些路口,虽然没有信号灯和交警,但是,有各种让行标志,这些标志包括
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等等
停车让行线和停车让行标志一般同时出现,减速让行线和减速让行标志一般同时出现,为的就是起到让驾驶人充分注意的目的。但是有的路口也不是同时出现,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标线不清或者标志损坏,被遮挡等等。
很多交叉路口都是在一条路上相向的两个路口放置停车让行标志,在交叉的另一条路的路口防止减速让行标志。这种情况下,减速让行标志的两个路口有优先通行权。同时,四个路口任何一方都不能抢行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既,假如车辆已经通过停车让行线进入路口,从减速让行两个路口驶来的车辆都要让行。
好了,那么,什么情况下叫做通行条件对等呢?
第一,路口没有让行标志;
第二,路口让行标志相同;
下面,原因,为什么要让右方来车
第一,左侧的A柱距离驾驶员比较近,对驾驶员视线造成的盲区要大于右侧A柱造成的盲区。因此,右方来车在路口处属于弱势。
第二,作为互相对等的两个主体,在权力发生交叉和冲突的时候,需要采用一个直接明确的方法来解决。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四个方向同时来车,同时到达路口,每辆车的右方都有来车,应该怎么办?理论上,这是一个由法律规定的死循环,实际上,其中一方让一下就完全解决了,这就要靠道德。那么,万一四个方向都是不让份儿的驾驶员呢?都往路口里面进,出事故了,右方来车就成为了一个断定责任分配的理论指导。
如何让右方来车,这个问题也是焦点,右方来的转弯车辆也要让么?
转弯让直行,这是一个大家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人说转弯让直行是特例,应该优先,我不赞成。
首先,当右方来车完成通过路口的动作之前,你无法确定对方到底是直行还是转弯,必须让行,要是已经明显看到转弯动作了,就说明,对方先于你进入路口,仍然要让行。
例如丁字路口,假如左侧路口一直有车辆源源不断的向右方行驶,下方来车是否就不能通行了呢?因为按照转弯让直行理论,下方来的车一定是转弯的。在这里,还要参考一下欧洲的实践例子。当下方来车时候,在停止线后等待,左侧路口的来车,通过停止线的,通过,停止线后的,停车让行。同时,下方来的车辆也要兼顾让右方来车让行右侧路口来的车辆。
大家看这个这个路口眼熟么?就是新世界门前,405终点站的丁字路口。
再举一个例子,解放路进入中山路,两条线一起右转,里道车辆右转完成后剐蹭到了外道正在右转的车辆,被判全责,原因就是未让右方车辆来车。这个位置应该算是对等路口,剐蹭的时候,里道车辆已经转变为直行车辆,应该让行右方来车,无论转弯还是直行,因此被判全责。假如优先执行“转弯让直行”的规定,那解放路的车就不用想进入中山路了,中山路的车流什么级别大家心里都清楚。
转弯让直行到底什么含义呢?相对方向车辆,转弯让直行,只有这种情况没有被上述法条涵盖了。可能说的不是很明确,但是,尚经得起分析。
总之,让右方来车是一个国际上右侧通行国家的通用惯例和法律规定。我国的交通法参考使用是没有问题的。实践中,该条法律更适用于乡间小道,或者小城市的小型路口。大中型的城市路口一般还是会设置信号灯或者不对等让行标志以区别的。
安全驾驶,谦让为先,路口减速,百利无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