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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关于停车位的协议

lidongyang817 2011-5-14 19:04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在小区停车场丢了车,物业公司都应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第一、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第二、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叫出许多花样,但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本身。第三、“收5元钱的停车费赔几十万元的车不公平”的说法不成立。以一辆30万元的轿车为例,存一小时物业公司收5元钱,这一价位已是相当高了。一辆30万元的车一年的保险费为4800元,平均费用每小时不到6角钱。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须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连业主的车都看不住,还有什么资格搞物业管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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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ywqq 2011-5-15 20:52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顶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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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钻 2011-5-16 23:19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每天交钱的不少 叫嚣着堵门的一个也没看见 还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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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地爪牙 2011-5-17 08:3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每天交钱的不少 叫嚣着堵门的一个也没看见 还不明白吗?
金刚钻 发表于 2011-5-16 23:19



    这个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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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ywqq 2011-5-22 23:33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呵呵,我看见了,四期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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