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停车场丢了车,物业公司都应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第一、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第二、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叫出许多花样,但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本身。第三、“收5元钱的停车费赔几十万元的车不公平”的说法不成立。以一辆30万元的轿车为例,存一小时物业公司收5元钱,这一价位已是相当高了。一辆30万元的车一年的保险费为4800元,平均费用每小时不到6角钱。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须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连业主的车都看不住,还有什么资格搞物业管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