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绿海岸 at 2004-11-4 08:01:
楼下的要上来,项层可报警
这位同学严重了
首先,屋面的所有权在合同中的第13页——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所在楼宇的全体买受人共有。
如果您是签约业主,可以详细查看
《房屋建筑学》第217页中对屋顶有这样的说明——屋顶是建筑物最上层的外维护结构,保证下层空间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屋顶分为平屋面和斜屋面......
中国房地产法,如果这就是法典的名字,实在抱歉,我没有细读,但是,有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分析——按照您说的,露台全体所有,但顶层有处置权,那么,顶层是不是可以直接将露台封闭自用,全体所有的概念又是什么?出现破损后,仍然按照提取全体业主的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供您使用?这样的规定小的实在没有见过,特别是顶层对属于全体所有财产的处置权
同时,我想我们在这里讨论问题没有任何恶意,我之所以将这样的问题提出,那是已经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情给我的触动
按照您说,如果我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屋面还要被警察抓,那不是笑话?耻笑中国法律?
我们可以将屋面、屋顶、阳台、露台的概念理解充分再来讨论顶层封闭的问题
至于您说的嫉妒、丑恶、恶心等等语言,我想,您对于网络过于认真,这里毕竟是虚幻世界,我们在这里讨论也是在一个基本特定的环境之下。
您说呢?
如果可以,麻烦您将《中国房地产法》的相关条目传于我,以求共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