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rpliu1208 于 2014-11-24 10:50 编辑
感谢楼主的分享,我也是二胎妈妈,预产期2015年1月中旬,现转发大连民意网市民的咨询,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二胎产假及补助
您好!感谢受理我的诉求。我是2014年6月17日生的二胎,单独符合政策。我单位隶属于金州新区,系国企。2014年6月,我公司人力资源咨询金州新区的政策说,二胎的产假98天,需要减掉一胎多休的60天独生子女假,因此,生育补助只发38天,休假也只能休息38天。由于二胎是剖腹产,因此又增加了15天不付补助的假期。还要求我爱人归还第一胎获得的陪护假工资。现在,辽宁省延长了二胎产假的时间,我有几个问题:
1、我是否应该休98天的产假,而不是38天的。
2、98天的产假在10月初到期,我这种情况还能申请休158天的产假么?
3、男方的补助可以获得么?
3、5天剖腹产的假期有补助么?
4、近期,我问过金州新区相关部门,他们没有任何动作,说没有接到指令,我该如何去办理?
卫计委
发表于 2014-11-18 10:01
回复如下:市民蒋俐:
您好!
您在市民意网关于“二胎产假及补助”的留言已收悉。我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据您留言中我们获悉您于2014年6月17日生下第二个孩子。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您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属于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日,故您应该享受的产假为113日。
2.2014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新修正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根据该规定,2014年9月28日以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产假增加60日,即产假可休158日,男方还可以享受15日的护理假。
对于2014年9月28日以前生育、正在休产假的合法生育二胎人员可否享受新规定问题,经请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以9月28日新修正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时间节点,9月28日之前已休完产假的,不享受增加60日产假的新政策;9月28日以后(含9月28日)仍在产假期间的,可以享受增加60日产假的新政策。按照您正常休113日计算的话,您在9月28日仍在产假期间,所以您的产假可以增加60日,再加上15日的难产假,即产假可休173日,您丈夫还可以享受15日的护理假。
3.关于您在留言中提到的生育保险报销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我委的职责范围,属市人社局办公范畴,本着为您着想的理念,我们还是与市人社局进行了沟通。您于6月17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在您报销时,新政策还未下发,您正常应报销产假113日,因为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了60日的产假,在生育保险报销第二个孩子时扣除一胎多休的60天假,生育补助应该只发放53天标准,男方15日的护理假报销补助也应扣除。新的产假政策出台后,因为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是由省人社厅制定的,省人社厅现正就该问题积极进行政策调整中,目前我市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执行的仍是98日的标准,如有新规定我市会及时执行。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明确,休产假和享受生育津贴不发生冲突,产假有新规定单位就应该允许职工按照新规定正常休假。关于生育保险报销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您可以向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咨询(电话:88139078)。
我们已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对您的问题进行答复,您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如您有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83629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