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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话

 楼主| 豆豆飞 2012-6-9 19:01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有人可能有疑惑: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可以解散,为什么又规定它可以破产呢?这不互相矛盾吗?
   首先应该明确:泛泛地说人寿保险公司不可以解散,是不准确的,这在下面再解释。其次,这些人没有搞清楚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倒闭的概念。

    对寿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下同)这样的股份制公司来说,破产就是倒闭,倒闭就是破产。倒闭是民间俗称,破产是规范性语言,我们通常把破产倒闭一起说。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公司本来就没有倒闭一说!只有破产。破产是个法律概念,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然后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最后由法院来宣告。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债权人、债务人一旦提出申请,法院就一定会受理;也并不是法院同意受理,就一定宣告破产。法院受理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会有三种可能结果:一是破产重整(同倒闭一样,老百姓通常俗称“破产重组”),这里就可能出现公司的合并。重整后的公司需要重新登记,实际上是产生了新的保险公司,只不过是“和平演变”,客户可能感受不到。二是破产和解。法院认为该公司还有救,债权人也希望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公司方面也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整改措施,经协商,债权人、债务人各退一步,法院制作和解调解书,公司恢复经营。三是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这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经没救了。公司一旦被破产清算了,法人资格就注销了,它所有的保单,就应该由保监会指定接收单位了。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破产后客户利益会不会受损,《保险法》第90~92条说的比较明白了,遗憾的是总有人不仔细看。

     再说说解散。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大体有以下几种:1,按公司章程约定。2,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3,因分立、合并而解散。4,被依法吊销执照、强制解散。5,应部分股东请求,法院宣布解散。    公司如果分立了,一家变2家甚至多家了,都分家了,原来的公司就解散了,都需要重新登记。公司的合并,也必须先进行解散、清算,然后才能后进行合并。否则,谁家的财产、债务究竟是多少都不清楚,新组建的公司不更乱套了吗?这也就是说,上面所有的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这个清算,跟前面提到的破产清算不完全是一回事,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太一样。

   《保险法》第89条,对寿险公司明确禁止的解散,其实是上面的第1、2、5条。而对于第3、4条的解散,是允许的,或者说是必须的。这一点,新《保险法》比旧法,更明确了。所以,泛泛地说寿险公司不允许解散,是不准确的。

  上面多次提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有人说保险公司不受《公司法》约束,不知道这些人能否读懂《保险法》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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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豆豆飞 2012-6-11 09:0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有些人搞不清楚: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业务的,下同)不能解散,而90条又规定可以破产,这其中是否矛盾?
   
   首先应该明确,把保险法89条,泛泛地理解成保险公司不能解散,是不准确的。保险公司的解散,可以有多种原因,保险法只是禁止其中的一部分。那么,保险公司的解散、倒闭、破产,到底是怎么回事?
   
    对寿险公司这样的股份制公司来说,破产就是倒闭,倒闭就是破产。倒闭是民间俗称,破产是规范性语言。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公司没有倒闭一说,只有破产。破产是个法律概念,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最后由法院来宣告。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就会受理;也并不是法院同意受理,就一定宣告破产。法院受理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会有三种可能结果:一是破产重整(同倒闭一样,老百姓通常俗称“破产重组”),这里就可能出现公司的合并,它需要重新进行公司登记,实际上是和平过渡,产生了新的保险公司。二是破产和解。经法院审理后同意,债务人、债权人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恢复经营。三是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已经彻底没救了,就会立即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我们通常说的“破产”,其实指的就是破产清算。到了这一步,法人资格就被注销了,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它所有的保单,就应该由保监会指定接收单位了。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破产后客户利益会不会受损,《保险法》第90~92条说的比较明白了,遗憾的是总有人不仔细看。

     再说说解散。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大体有以下几种:1,按公司章程约定。2,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3,因分立、合并而解散。4,被依法吊销执照、强制解散。5,应部分股东请求,法院宣布解散。    公司如果分立了,一家变2家甚至多家了,都分家了,原来的公司就解散了,都需要重新登记。公司的合并,也必须先进行解散、清算,然后才能后进行合并。否则,谁家的财产、债务究竟是多少都不清楚,新组建的公司不更乱套了吗?这也就是说,上面所有的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这个清算,跟前面提到的破产清算不完全是一回事,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太一样。

   可见,《保险法》第89条,所谓对寿险公司明确禁止的解散,只是禁止上面的第1、2、5条。而对于第3、4条的解散,是允许的,或者说是必须的。这一点,新《保险法》比旧法,更明确了。泛泛地说寿险公司不允许解散,是不准确的。

    公司的解散,是可以由公司董事会自己研究决定的,所以保险法第89条的行为主体,是保险公司董事会;公司的破产,必须由法院来审理决定,因此第90条的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所以说,89条和90条,是不矛盾的,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上面提到的,涉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有人说保险公司不受《公司法》约束,这些人看看《保险法》第94条就行了。

   那些自己狗屁不懂,却又整天喊着让别人学习保险法的,不服的话,尽管放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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