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王塘一号小区吉星物业公司物价局批复的临时收费标准已经过期,却拒不重新取得物价局批复,仍然使用已经过期的临时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临时收费标准1元,高于其三级物业资质征收上限的7角,该公司去年刚刚申报三级物业,尚不知是否批复同意),业主尽力与其沟通,希望其向物价局重新核准,奈何其根本不管法规,反复回答:大连都这样,不需要重新核准,临时的标准就是以后的标准。
盼有关部门纠正其违规行为
附:已过期的收费标准
关于龙王塘1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发[2011]32号
大连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王塘1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99号)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临时收费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两个月须到市物价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收到此文后,你单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此批复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