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意思我大概还是明白的,是希望能明确界定正常维权和过渡维权。
6楼说的比较靠谱。不过在拆迁中,应该还要考虑一下居民的个人因素。打个比方吧,可能有些人,特别是老人,就是很不爱折腾,不想离开原来住的地方。
再举个例子,假如是很新的房子,房龄5年,因为政府规划,想要修路桥什么的需要拆迁。这就是政府职能部门本身规划有问题了。规划失误,代价是百姓搬迁。规划的代价要百姓买单,这就不合理了。而且,公共利益也不能以非法剥夺个人权力为前提。打个比方,美剧经常演,国家政治阴谋,需要一个替罪羊,这显然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10楼说的也很有道理。拆迁,确实是一种契约精神,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拆迁,要尊重物权法,尊重公民个人财产的权力。
如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真的是从群众利益的角度来处理问题,拆迁的矛盾就会化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