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大连ZY房地产集团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一级建筑企业。去年由于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和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3年不等。
今年下半年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导致公司的很多新楼盘无法运行,这样去年的一些项目结束之后闲置下来的人员就处于待岗状态。公司原本规定是处于待岗中的人员每月1000元工资,保险从1000元中扣除直到有新的岗位为止,而且每周必须去公司上一天课,这些海斗士我们能理解的,没有活只能待岗。
但是,上周开始公司下达了新的规定,待岗的人员必须每天到公司签4次到(早上8:00~8:30,上午10:00~10:30,下午2:00~2:30,下班5:00~5:30),公司除了待岗工资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补助,没有通勤费和餐费,有很多人家住的都比较远,有的都是开发区、皮口的,就说做两趟线的车吧,单纯一天的通勤费就是16元钱,还不算上午饭钱,一个月30天*16=480元,1000元工资-480(通勤费)-400(保险)=120元,最后只剩120元钱,这还不算饭费呢,关键是公司还规定只要不去签到一次就算自动离职,他这是明摆着逼我们自己自动离职,这样公司就不需要赔偿我们违约金,就因为这点违约金公司竟能想出这么恶心的办法,让我们很不理解.大部分人都是去年签的合同,到今年刚一年,按合同规定都没到期。
不知道公司的这种要求算不算违反劳动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