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其实很简单啊,
KFS交房时的物业公司叫“大连新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邵鹏恩,也就是KFS的法人代表,资质证号2246,资质是三级。
也就是说当时的物业公司和KFS就是一个法人代表名下的两个企业,就相当于一家。
现在的物业公司叫“大连鑫盛物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不清楚。
如果现在的鑫盛物业有资质证明,那么大可以打印出来,像当初张贴“这些是物业不管的事”一样,贴到布告栏,给广大业主广而告之一下。
但如果现在的物业公司没有资质,而拿出原来新科物业的资质证书的话,那么业委会可以直接向物业公司追讨KFS欠下的维修基金了。
如果物业公司干脆拿不出资质证明,那业委会的主任们看着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