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第八条
不具备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条件的新建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等级考核标准审核确定临时收费标准。其中,售房时与购房者已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约定收费标准的,经批准可按协议约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具备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条件,但经过治理改造具备收费条件并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旧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联华物业:我们中华名城物业费的收费依据是我们购房时被迫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约定收费标准的!!!!我们大家找出购房合同,后面的补充协议上有这一条,有了这个,你们物业堂而皇之还要以1.58元收物业费,并且不热心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看看我们的小区还有什么不具备成立业主委的那!??
这个霸王条款还要存在多久?直接关系我们业主的利益!劝告你们把业主委主动的召集成立起来吧!
[ 本帖最后由 lpy1234 于 2010-4-12 03: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