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1-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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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说拆除违建:
1.劳民伤财!
2.治标不治本。
3.强制执行的民怨。
封一个露台,少则七八千,多则两三万。拆了的材料基本作废;
今年你拆了,明年我还搭建。开发商这种楼体的设计,给封、建,创造了很便利的条件。而且当初售楼时不但没有约定不许私搭乱建,还有个别销售鼓励圈地,建院。入住之后的私搭乱建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
综合执法下决心拆除,可以强令!未必要强拆!!老百姓的东西,材料,你有何权利没收回去,关于封闭小区的所谓“城建问题”,对于综合执法来说,手伸得本来就有点长。城市里路面上该管的事儿比一个山儿底下小区的问题更值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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