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很近 at 2004-11-6 10:47:
忠告: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临时业主委员会的集会严格意义上要报政府批准。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多谢很近同学的善意提醒!:D
我们的“临时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在我个人看来,最好永远也不需要成立!:cool:
之所以把这样一个虚拟的组织置于顶部,主要是为了说明——版主需要也只能代表大家的利益,代表广大业主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没有大家的支持,就没有什么版主存在。版主不是这里的主人,只是为大家提供服务的人员。:)
目前我们计划建立的业主联系网络,主要目的是为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方便大家互通信息,希望不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遐想。: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