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对于面积误差问题的处理方法,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自行约定,而且一旦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3%面积误差比的处理方法。
由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受人应根据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并多退少补,因此不能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3%面积误差比的处理方法,李某只能按约定补交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