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支持文件(转鹏辉贴)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支持文件
物业管理法部分摘录
一、 中央级法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应当成立物业项目管理委员会”。
二、 《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出售率或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其办公经费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
四、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1、 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3、 经业主大会同意通过招标选聘、续聘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 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服务费的预算、决算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和监督有关公共部位的维护基金的使用、续筹和管理。
6、 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7、 确定或调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 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9、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0、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11、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给予支持。
12、 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都能得到及时的组织,有些物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而当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未能很好的监督和履行职责,使首次业主大会没有人来组织召开。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未能组织首次业主大会,同时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也没有组织的,该物业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己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物业使用人自己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应通知开发商和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支出或该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从物管费中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