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采用户暖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1-5-27 16:09:54
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得正常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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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正式公布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10年供暖期起,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 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 元。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停供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的例行巡检。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p# z' h. T% g# M/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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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后,原《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4号)即时废止。
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新浪乐居论坛( n: a/ M) Z# v* q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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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c$ 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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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新浪乐居论坛& U# Z6 y% S" }' u
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 O9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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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截止日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网上找了这个,也没说要交额外的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