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购房合同中易忽略的关键点

公子 2004-4-11 20:2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现在的正式合约书都是统一制式的标准文本,里面已标明了应该签署的各项主要条款,客户只需在空格内填上文字数据即可。但作为购房客户,花巨款买一套房子毕竟是一件大事,在签字时有些关键地方还应多加注意。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屋,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差率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住房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名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限定适合的日期,开发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开发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逃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开发商的文字陷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神点评10

canflyscorpio 2004-5-14 12:48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不签补充条款可不可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公子 2004-5-20 16:3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Originally posted by canflyscorpio at 2004-5-14 12:48 PM:
不签补充条款可不可以?

              
           当然要签!!
      从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开发商容易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购房者利益的主要有八个部分,只要针对这八个部分来签订补充协议,就基本可以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目的是防止交房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大。
       第二要约定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银行和开发商的原因办不下来的处理问题,应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应退房而扣除购房者的定金或追究违约金。
       第三要约定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应约定如果开发商提供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防止购房者办理入住后因装修等问题而被动。
       第四要约定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目的是防止入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而购房者又无当初开发商承诺的依据的情况。
        第五要约定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第六要约定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
       第七要约定房屋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使用要经过业 委会同意,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因商业目的使用而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
       第八要约定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作为相关内容的依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eagle 2004-5-20 16:5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公子是谁?很专业的,不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公子 2004-5-20 17:06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学了几年法律,能为大家服务,使大家的合法权利不被kfs侵害,是我最大的欣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三脚猫 2004-5-20 22:3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很专业,是很好的帖子,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yhs100 2004-5-26 10:36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公子 2004-5-26 11:38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Originally posted by yhs100 at 2004-5-26 10:36 AM:
那可不可以找律师一起去呢

我个人认为有必要!能在法律方面给你提供帮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白静 2006-6-28 17:2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未注册 2006-10-31 22:0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顶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0 关注
  • 2 粉丝
  • 0 帖子
 

天健社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