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转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调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不变。即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房龄5年(含)以下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90平方米以上或房龄5年以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房改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其他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
购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集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贷款者本人和配偶如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含房改房贷款及子女为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子女额度的贷款),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如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如有两笔以上(含两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五、
本通知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2011年1月份签署完毕的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因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调整,暂时不能放款。何时放款,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通知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