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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瓶神仙醋的个人空间 https://bbs.runsky.com/?1178168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一个半神经病人的喃喃低语。

日志

别误读了新《劳动合同法》的亮点

已有 11584 次阅读2013-7-5 09:25 | 劳动合同法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些媒体同行在解读新法案时,将同工同酬这一点拿出,称之为《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不少市民以及劳务派遣工也将眼光瞄向同工同酬,寄希望于新法案的颁布,能让劳务派遣工在公平环境下得到同等待遇。其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在于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三性”岗位范围界定更加明确、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而并非传说中的同工同酬。
      因为,同工同酬这一概念并非新法提出,在之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就有提及,新法只是对这一要求进行重申而已。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适用岗位为“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只有符合这些性质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对于企业主营、固定、长期岗位上,按照法律规定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工。
      以往,因为“三性”岗位界定不明确,一些用工单位在固定、主营、长期岗位上滥用派遣,大家都是为企业创造收益,干着一样的正式岗位工作,却没有领到一样的薪酬待遇,在非“三性”岗位中,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待遇差别,造成了曲解意义上的“同工不同酬”。如今,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中,明确针对“三性”岗位范围进行界定,这标志着今后,只要切实兑现“三性”界定,用人单位将不可能再滥用劳务派遣工。
      可以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时,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如若法规执行彻底,这将缓解用工单位在非“三性”岗位中滥用劳务派遣工,造成“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与此同时,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这也为劳务派遣公司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今后,对于不符合行政审批的公司,只有一个回答:您就——“玩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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