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