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后,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2.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再次缴费同时补缴此次中断期间欠费的,断缴期待遇给予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或断缴超过3个月的,今后不予补缴,其间职工医保待遇不予支付。 逐步取消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捆绑关系,并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及趸缴基数。 1.只要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即可单独办理医保退休。 2.办理医保退休时,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需满30年,女职工仍为25年。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退休医保待遇当月执行的核定标准进行趸缴。
明确跨制度、跨统筹区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避免待遇空白期。 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其中,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补缴转移接续期间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跨自然年度时,补缴上年度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未跨自然年度时,无须补缴,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明确对重复参保行为说“不”,减少个人缴费负担和财政补助压力。 《通知》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 调整前,外地来连大学生,入学当年参保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后,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也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后,已在其他地区参保的外地大学生,在入学当年仍享受原参保地政策,未参保的可在缴纳入学当年保费后,给予支付入学当年9月1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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