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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些内容发在朋友圈是违法的!

呵呵li 2020-11-16 14: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
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在朋友圈上传不当照片被刑拘
……
微信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千万不能发这些东西禁止诽谤,辱骂他人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至17日,为了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
李某发布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发布该朋友圈时他的好友人数有七百人左右。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2019年6月,三人因在朋友圈售卖“水货”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剂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民在互联网上售卖违法违禁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用户通过个人帐号、群、朋友圈等产品功能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属违规行为;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违法违禁品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禁止造谣、传谣2019年5月8日,经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证实,微信朋友圈中宣称“有人贩子在名湖豪庭迷晕小孩子”的消息系谣言,于是对两名散布不实谣言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禁止违规发布广告2020年3月,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这样的广告违背了客观规律,抬高了自己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公平竞争根据举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现场未发现标有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用语。后对当事人店长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当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的广告,后来意识到最高级用语不是很恰当,便自行删除了。
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换句话说,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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