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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fky 2020-2-16 19:0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2月6日,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了12条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将减免相关企业的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日前,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执行期限、申报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及时快捷地享受优惠政策,减少疫情损失。

哪些企业可享受?

以“三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星级酒店不受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房土两税优惠:一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以下简称“三业”)的纳税人,提供上述三项服务取得的销售总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2019年销售额计算,不含本数)。2020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纳税人,在第一季度有销售额的,以第一季度销售额按照上款方法计算;没有销售额的,暂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二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星级酒店不受划型标准限制,无论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房土两税免征政策。

符合免征条件的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不区分房屋土地用途,免征范围既包括自用部分房屋土地,也包括出租部分房屋土地。除从事上述“三业”的纳税人外,只要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出租房屋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无论内外资企业,均可减按50%缴纳房土两税。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等出租房屋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如何享受?

4月份征期申报即享

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至3月的房土两税。按大连市目前房土两税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房土两税时即可实现税收优惠。

是否可叠加享受其它优惠?

可以。关于房土两税优惠政策,既有不分行业的普惠性政策,如《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又有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规定,还有地方性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再加上此次大连市政府“防疫12条”的最新规定。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可叠加享受。

以房产税为例,如果甲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企业标准,2020年第一季度应纳房产税14000元(其中自用部分房产税8000元,出租部分房产税6000元)。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7000元(其中自用部分房产税4000元,出租部分房产税3000元),按此次12条中房产税减半政策可再叠加减征出租部分房产税1500元,免税额合计8500元,实际应缴纳税额为5500元。

再比如,从事“三业”的小微型企业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也可以叠加享受15号公告。若该企业2020年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则2021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土两税。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如果该企业2020年应纳自用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0元,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元(其中第一季度5000元)。那么按照“防疫12条”的最新政策,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叠加免征第一季度剩余自用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元(即第一季度实现全免);2021年按照15号公告申请减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再叠加享受第二到第四季度减半7500元。综上,免税额合计32500元(20000+5000+7500),实际应缴纳税额为7500元,相当于减免了82.25%的税款。

相关问题解答:

问:在同一个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既有自用房屋,又有出租房屋的中小型企业,如何计算可享受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答:以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即:可享受减免的土地面积=(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此次房土两税减免?

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自行申报房土两税时,对于往期未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在税源信息维护中选择需要办理减免的税源信息,在该条税源信息的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通过变更“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进行分段,调整为“2020-01-01”至“2020-03-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129999|SXA031999999|其他|其他”,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第一季度房土两税申报。第二季度起不再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对于往期存在欠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对欠缴的税源信息做义务终止,房屋土地转出时间选择“2019-12”,同时新增一条与该条税源信息相同的税源,房屋土地取得时间选择“2019-12”,在新生成的应税明细中,将应享受此次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义务有效期,通过变更“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进行分段,调整为“2020-01-01”至“2020-03-31”,在该纳税义务有效期内,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129999|SXA031999999|其他|其他”,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保存修改内容,返回到申报界面,进行第一季度房土两税申报。第二季度起不再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问:市场(商场)出租柜台和企业对外出租地下车位,能否享受此次减半征收房土两税政策?

答:只要是出租房屋(包括车位)签订租赁合同,按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可以减半征收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商业综合体出租行为能否享受此次减半征收房土两税政策?

答: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房屋,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半征收第一季度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物业公司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此次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类别下,不在此次可以免征房土两税的“三业”范围内,如果物业公司仅有物业管理收入,不能享受免征房土两税政策。

物业公司出租房屋,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半征收第一季度出租部分房土两税。

问:对于非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给承租方免租金,能否减半征收房土两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非从事“三业”的中小企业,第一季度给承租方免租金,可以在免租期内减半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和出租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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