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赵先生心存质疑的直接证据是一份手术期间的手术同意书:“术中探查切开胃壁,胃小弯侧,未见明确溃疡病灶。仅表现为局部粘膜略粗糙。但术前医科大学附二院胃镜病理已明确为胃癌(考虑早期),经台上与李志军主任共同会诊仍建议家属施行全胃切除,以免术后肿瘤残留,术后切除之全胃很可能找不到癌灶———一点癌可能。”后面是家属签字“ 同意手术行全胃切除 秦玉珍2012年4月27日”。
赵先生认为,既然用肉眼找不到病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寻找,而不应该因为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为胃癌就进行盲目的全胃切除,更为重要的是,让患者家属决定是否要进行全胃切除,本身就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
赵先生表示,医生如何进行手术应该根据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胃癌已经确诊,但胃癌不等于一定要全胃切除,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根本没有发现病灶的位置,所谓的会诊也仅仅是防止病灶部分漏掉的推理,并以此为由给出了全胃切除的手术建议,医生根本没有尽到一个手术医生的职责。如果哪里有癌症病灶就把那一部分全部切除,医生的职责究竟是什么?
如果能够切除病灶,又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大部分胃胀,在治疗的过程中对患者身体的伤害降到最低,最起码是医生技术可控范围内的最低,这才是患者应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水平。
更让赵先生不解的是,一个手术应该如何去做,应该是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却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尤其是在手术过程中,作为病人家属有判断手术方式的专业技能吗?
既然把家人放在手术台上,就是把一条生命托付给了医生,就是因为相信医生一定会尽最大努力。
但赵先生认为医生没有尽最大的努力,却把失职的责任通过告知的方式,争得患者家属同意的途径转移给了患者家属。
事实上,事后由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作出的司法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司法鉴定书中记载:“根据病历记载,本例患者术中肉眼探查并未发现病灶,此时以防为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有效的探查病灶部位,存在不足,术后根据病理大体检查,发现病灶系胃体胃大弯侧。综上,虽然由于患者病灶较小,胃体解剖结构特点导致肉眼查看病灶存在困难,医方如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发现病灶,仍可能采取胃大部或胃部切除,故无法排除医方术式选择不当的过错。”
然而,在因果关系中给出的结论是:“患者赵xx,中年男子,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胃全部切除术,由于医方过错,不能排除因此导致患者丧失了胃全部切除术以外其他手术的可能,但鉴于医方术前,术中告知明确,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全胃切除损害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对此,院方意见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表述称:“1、患者来我院之前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已经完善了胃镜检查及病理学诊断,且我院术后病理结果证实其为胃癌,故术前复查与否与手术方式选择无关。2、术前与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明确告知本次手术方式为胃切除手术,术中会诊决定性全胃切除手术,以免费全胃切除术后病灶残留,术中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家属,并进行详细解释,家属签字同意性全胃切除手术。3,胃癌术式选择取决于病灶部位,于病灶早晚分期无直接关系,本例舒适选择并无不当。4胃切除手术后,反流性胃炎,反流性食管炎等属于全胃切除后常见并发症,上不能避免其发生的可能。5、本例手术医生具有普外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完全可以胜任手术。”
对此,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但赵先生已经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