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百年学究 于 2015-8-15 23:22 编辑
应当注意:
业主委员会没有选聘物业的权利,它只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否则“如果”物业贿赂业主委员会成员,就会损害广大业主的权利。
选聘物业是由业主大会决定,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zeUjj8o-eIgEmlDJDa4YeV-Tl51nm5NusZBOZtaigfaSOpVM2doBWXrfY86nr2wlwdAUmcvZNqgScUFJoSAOq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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