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案件不处理。最终导致两个人死亡 【大连铲车埋人】不处理伸冤 伸冤人: 刘克友【家属】 男 汉族 41岁 身份证号230404197207050219 原住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六顺社区32委11组 伸冤人: 许志梅【受害人因抑郁症自杀死亡2014年8月25日 】女 蒙古族40岁身份证号211324197303103023 原住辽宁省喀左县南营公子镇东村2组0028号
现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大重家属楼4-1-1-2 就许志梅被伤害一案,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南沙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伸冤。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沙】行终字【2013】第一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中对案件性质认定表示质疑,要求纠正这一错误的结论,且对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下发的NO:0002937《通知》在接受同时表示愤慨。 见《复印件》 提出诉求,本着司法公正原则,依法对对涉案民警张振华等人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19日下午嫌疑人赵金付【死亡】为一己私利,要在我们住处附近要堆放所经营的砂石,在没有得到允许后恼羞成怒,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并且不顾受害人生命安全竟然驾驶着装满砂石的铲车【载重3吨】强行撞倒许志梅后将砂石倒向被害人身上将其埋住,导致被害人受伤【有现场照片为证及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原始监控视频为证】入院治疗长达20天之久。由于赵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造严重的成神精神伤害,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某在案发现场不仅未终止自己的伤害行为还公然叫嚣;‘你随便告南沙派出所和城管都买通了’我们看到赵某如此嚣张我们报了警,出乎意料的是民警驾车来到现后:竟然对赵某说:“咋把事情闹得这么大还不把车开还走”。在执法中置受害人埋于砂石中而不顾,见死不救:更未对赵某采取任何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做任何工作就开车离开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120对伤者进行紧急施救,在紧急救治中交警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证据缺失并追查铲车逃逸的原因,调查取证后据实作出《责任认定》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属实后双方签字,交警依法程序扣押赵某【身份证】宣布本案依法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对此双方无异议。之后,赵某扬言南沙派出所都买通啦扣证也白搭。 考虑到潜在的危险因素我再次报警,110到现场后仅仅做了登记敷衍了事,溜之大吉。 在案发后我们已感到非常恐惧,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已无法保证,连续两次报警要求控制赵某,防范再次发生意外,而南沙派出所警员张振华;及其所里领导,竟视受害人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没有依法对赵某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至今想起,令人十分气愤,心有余悸。案发当晚,南沙派出所警员竟将交警依法扣押的赵某的身份证原件奉还。 南沙派出所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此案不立案、立案不审案、不结案。采取的办法就是“拖”。以各种理由推脱。置法律于不顾,一直拖到赵某意外死亡,才敷衍下发案件《终止决定》。种种做法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不仅要问:从案发到下达<通知>长达半年之久的日子里,尽管 在法律允许的实效内,南沙派出所涉案人员都做了些什么?难道是没有时间还是出于难于启齿的原因不能结案呢?非得等到赵某死亡这天才做出结论?如某警员所言“早知道死,还不如早抓起来了”。大家都在惋惜,都在后悔,预知现在何必当初呢?其中的隐情是什么?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无论身在何处,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尤其是执法者。试问: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南沙派出所的最好诠释吗? 诚然、南沙派出所绝大多数警员对党是忠诚的、是忠于职守的。对于他们的工作应该给予肯定;然而,就本案而言,个别民警的作为我始终无法理解:警车、警服、警徽都是共和国的执法标志,在他们心中是什么?怎能视法律为儿戏。是否在亵渎警察的光荣称号呢?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保一方百姓的平安,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天使。老百姓的保护神。在社会的任何角落,老百姓见到警察就有安全感。而如今,南沙派出所的个别警察所做所说令人心寒,没有安全感。难道法律真是不外乎人情?虽然我们是外来务工人员,我们遵章守法,凭自己的能力生存,为城市建设也付出十分血汗,对居住的城市充满感情。我始终抱着相信党,相信执法部门。能以公正公平的法律标准恒定此案。但同时也心存疑虑。 事实如下:
一. 赵某在案发现场及交警的执法车上公然叫嚣;‘南沙派出所和城管都买通了随便告’ 二. 南沙派出所警员张振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还纵使赵某驾车逃逸。 三. 南沙派出所于案发当晚将交警扣押的身份证还给赵某。 四. 案发后,两次拨打110报警,出警的警察到现场没有对赵某进行管控。 五. 由于被害人在入院治疗中需要经济上的支撑,受害人家属找到派出所协调时,得到的答复是:病人好了在说,你也不怕赵某找几个民工把你口口? 六. 在我们意识到危险的情况下,把案发现场的视频传到网上,以寻求社会上的支持。以扶正义,也是对受害者最好的保护方式。没想到的是竟然激怒了派出所以及赵某,先是派出所传唤我到所里然后威胁我赶快把视频从网上撤下来,之后赵某来到受害人家里,威胁说“赶快从网上撤下来,不然灭你全家(有现场录音为凭)。” 七. 南沙派出所指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用不在案发现场的人做证。
八. 案发之后半年南沙派出所张振华民警给我电话,让我去派出所取材料。给我的是《案件终止决定书》,让我结案,我没有同意。当时有个警员给沙河口分局姓管的警官打电话说:这件事情我处理不了了,你自己解决吧。当时有3个办案人员和我均听到,民警张振华就在现场 九. 南沙派出所排斥合法有效的证据。如:交警出具的《现场责任认定书》、相关视频和音频资料。却被警察说成不实。 十.为什么两年没有给结案,最终导致受害人2014年08月25日死亡。病因是抑郁症自杀。 就此案而言,事实清楚,赵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确凿。司法解决也不存在什么难题,即使不公我也可以申诉,甚至诉讼到法院我也能接受,但是一直压在派出所不处理,直到当事人死亡后,草草出具了不公平的《案件终止决定书》,我接受不了,我也理解不了。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上网是最正常不过的。他们怕什么?虽然当事人已经死亡,但是共和国的法律没有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而失去意义。法律的尊严仍在,由于执法警察不作为,而导致今天的结果,受害人身心仍未痊愈。难道涉案警察不应该问责吗?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是谁到底有没有指令办案、人情办案、种种疑问令我费解。 时至今日,我反省自己一年有余,上访的行为有没有错,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对不对,回答是肯定的。 我进一步追问:一个被警察标榜为英雄的人物,一个在《警刊》上刊载过的【英雄】是如何塑造的?英雄之后的事实是怎样包装的,赵某:虽然已死亡,肯定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赵某在案发前的那么多年的违法及犯罪行为,警察难道一无所闻,还是视而不见呢?赵某这么多年违规占地违法经营,偷税漏税,非法窃电等等事实真与警察无关吗?事实是南沙派出所出面为其谋得经营之便,用警察合法的外衣,做了见不得光的事,请看如下事实,赵某从07年开始就非法经营,没交过税,从经营场地到工商,没有一点经得推敲,那么坐收渔利这么多年的事实,牟取暴利警察敢说没有?据我所知,警察创造性的袒护,创造一切有利于赵某的条件,滋长的赵某的违法犯罪,赵某生前在经营上,在生活中有多少次被举报,群众拨打110,没有一个警察出面执法,正如赵某所言:“派出所、城管都买通了”,观其行听其事,不就是警察徇私枉法的见证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没有警察的包庇,赵某也不会走向犯罪,极至死亡,我不仅这样认为,而且坚信不疑,他说送过派出所50万,这钱给谁了?从伤害至今,我上访的历程很是艰难,依法上访,却得不到受理,就连大连市公安局纪委有关人员在接听电话我的诉求后竟然答复;此事不要再打电话了。凡是有希望,应该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单位和领导都表达过诉求,结果都是不予依法解决!什么时候才是解决问题的时刻?我现在是有理难诉,冤不能伸,假如是我无事生非,导致案件的发生,那么我难辞其咎,我愿接受处理,我也心甘,反之,一个犯罪的事实发生之后赵某都得到了庇护,有人在干预司法,以权谋私,我不服,我要伸冤,我要求给我一个合理、合法、合乎逻辑的说法,只要有一口气我也要让正义得到申张,庇护掩盖不了真相。如今此案已经给我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损失无法弥补,上访的路程遇到什么艰难和险阻,我坚决勇往直前,到现在2014年,{从案发到现在历经760多天}。 此案仍然未结,真让我欲哭无泪忍无可忍,提笔用法律赋予我的权力 追问;一此案何时才能真相大白? 二,原始《案卷》中的交警《现场勘查笔录》哪里去了?是谁视法律为儿戏,据守不交,难道这不是犯罪吗? 三,作案工具【铲车】哪里去了? 相信在习总书记领导下的国度里,作为老百姓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我疾呼正义的同时要求清除隐藏在公安领域害群之马,维护警察的光辉形象 刘克友 15698869913 2014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