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杜木桥 于 2014-6-8 10:16 编辑
星海公园噪声扰民何时休
我是居住在大连沙河口区中山路555号海事大学家属楼的一个普通市民,大约自2005年开始,我居住地马路对面星海公园内(现肯德基汽车穿梭餐厅旁),就聚集着一群中老年人,他们一般自每年5月份开始到10月份结束,有组织地晚上跳舞、白天唱歌,煞是欢喜。
然而自2012年5月份开始,他们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噪音越来越响。截至目前为止,整个二个冬季也没有停止,甚至连春节也没有放过周边百姓。他们早晨自8点半开始(之前乐队和音响试音还不算)到10点半结束,大唱革命歌曲,有乐队伴奏加之附图所示的高中低音音箱,声音连我们居住的后面二排楼也能听到,同时有固定地点和人员“招生”,“学费”是每人每年人民币50元;晚上自5点开始到9点钟结束,其间放迪斯高曲子跳舞,声音震耳欲聋。我们每天晚上一回家,至少要忍受三个多小时的噪音侵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孩子的学习受到严重干扰;周末和节假日,大人和孩子想多睡一会儿那更是奢望;最为痛苦的是,当你有病在家卧床休息的时候,你躲没处躲,逃没处逃,只能在病榻上忍受双重煎熬,那真是苦不堪言,痛不欲生。我们家双层窗加上二层窗帘都阻挡不住噪音的侵袭,现在天渐渐暖和,我们就连在上述时间开窗换气这样一个极其普通的日常生活过程,也只能是一个天真的梦想。 中国有14亿人口,目前60岁以上的老人有1.8亿,占总人口数将近13%,在这个老龄化的社会里,社会和政府对老人的态度不仅仅应当“关心、帮助”,同时也必须“引导、约束”,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允许他们为所欲为,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在黑石礁广场、劳动公园和富民广场等地,也存在类似的噪音扰民现象,但毫无疑问,星海公园这里是我市目前规模最大、噪音最响、扰民时间最长和影响最坏的固定噪音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去年和今年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大连星海湾边防派出所也曾多次出警,最后一次警察还会同我一起出现场,但去转了一圈也并未理会,理由是我市有一个《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每晚22点到翌日早晨6点才不属于娱乐时间;如果你实在认为是噪音,你应当去环保局申请测噪音分贝数。以后我再拨打110时,给我的也是类似答复。 我们知道,《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不过是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其效力远非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可比。我还不明白的是,可以娱乐的时间难道就允许任意噪音扰民吗?人,不是猪,他不仅仅需要安定的睡眠,其他时间也需要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睡觉不过是日常生活的一小部分。老年人健身可以,但健身未必一定要扰民,健身与扰民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星海公园是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在这里我们听到的应该是来自大海潮起潮落的海浪拍岸声,而不是喧嚣的迪斯高。 去年4月初,我无奈尝试拨打了12369环保局的举报电话,接线员告诉我,环保局没有测噪音分贝数这项业务,噪音扰民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回答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我们恳请有关部门能够理解和体恤我们的痛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也随时欢迎你们入户实地考察。如果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根除这个长期扰民的固定噪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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