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
大政办发【2009】1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使住宅小区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建设方案批复前,须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在老城区改造中,配套幼儿园建设也要与本地区居住人口相适应,其具体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与市教育行政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律按划拨的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幼儿园建成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四、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要举办公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各地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所需教职工编制要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切实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五、各地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六、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使之在本地区真正发挥骨干示范引领作用。
七、针对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当地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体制。对按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的,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要求主办单位或个人将正在使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八、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高度重视和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迫切需求,彻底解决小区居民子女入园收费高、入园难的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九、本意见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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