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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让业主大会成真正老板

pinminbaixingz 2013-3-14 08:5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3月10日,浙江温州鹿城区民政局副局长黄坚靖称,鹿城区南塘五组团小区业主大会在区民政局注册社团,这意味着该小区业主大会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全国首个取得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  (3月12日《京华时报》)
  业主和物业,一直是矛盾对立的角色,即便有了《物权法》的护佑,这种对立非但没有缓和,反而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而愈演愈烈,而且,在一次次关于权益的博弈中,业主总是处于话语权的劣势,很难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首个“法人业主大会”的出现,具有标杆意义——业主维权更具有法律意义。
  从法理上讲,一个住宅小区,所有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现实中,这些权利却往往落入物业手中。本来,成立业主大会是实现业主自我管理和小区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根本无法拥有车位、电梯和公共面积领域的事实产权,自然也就没有自主管理的权利。有时候,本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内路被物业画成了停车位来收费;有时候,物业将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出租;有时候,物业将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作为公建经营谋利……业主要想争回权利,简直难上加难。要么维权时被百般推诿置之不理,要么“领头羊”被恶意报复令你退却。
  而温州“法人业主大会”的出现,解决了业主维权的身份尴尬问题,一是可以免去以往打官司需要开会选举、委托代表的繁琐过程;二是能够明晰产权,把车库、电梯、会所等公共财产登记在业主名下,真正实现归全体业主所有,避免被开发商和物业侵占;三是在公共财务上也会更加规范透明,独立法人有独立账户,通过合理监管可避免因管理、经营发生的财务纠纷。也就是说,有了这个“法人”资格,小区业主将可以通过它名正言顺地从事经济和法律活动,既可以自治管理小区,也可以聘请物业管理,成为真正的老板,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徒有虚名。遇到纠纷,业主大会作为法人可以直接起诉进行专业维权,而广大业主“被代表”后真的只需“坐享其成”。
  自然,“法人业主大会”仍需在实际操作中经过实践检验,需要积累经验和进一步完善规程。但是,作为制度层面一次非常大的成功突破和探索,已经可以视它为业主抱团维权的“正规化”力量,具有建设性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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