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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残疾人就禁止过桥一事申请行政复议

才识学浅 2012-4-12 08:5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一残疾人开着代步车从汉口到武昌办事,途径长江大桥时被交警拦下返回,由于交警拿不出相关法规,本月10日下午,彭女士到市法制办递交复议申请向交管局讨说法。
    去年12月22日,彭女士与几位残友一起开着代步车从汉口驶往武昌办事,途径汉阳桥头准备过长江大桥时,被交警拦下禁止她的代步车过桥。
    彭女士要求交警出示相关规定被交警拒绝,交警指着桥两侧电线杆上挂着的“禁止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通行,违法者罚款”的牌子不让她的代步车过桥。彭女士与交警交涉未果只好无奈返回。
    今年2月24日,彭女士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禁止残疾人代步车通过武汉长江一桥、二桥的相关规定。
    2月28日,市交管局一负责人回复,根据市交管局2011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二七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大桥及江汉桥交通管理的通告》,残疾人代步车全日禁止通行长江大桥、长江二桥。
    彭女士认为,她的车被拦是在2011年12月22日,而市交管局发布的通告却是在6天以后,交管局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她的出行权。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而市交管局不但没有为彭女士过桥提供任何便利,反而阻挠她通行,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另外,彭女士认为,残疾人代步车相当于残疾人的“脚”,市交管局禁止残疾人代步车通行长江大桥、长江二桥的规定是对残疾人权利的侵犯,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相违背。
    对交管局发布的关于“长江大桥二桥禁止残疾人代步车通过”的通告,市残联维权处处长张兆荣坦诚,他们没有接到这方面的通知。
    “市交管局发布通告之前,听取过市残联的意见么?”记者问,市残联方面也表示,他们也没有接到市交管局的相关信息。
    记者了解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但市交管局显然没有遵照该规定,征求残疾人的意见。
昨日下午3时许,彭女士来到市法制办递交了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交管局发布的通告进行审查,修改或删除对残疾人歧视的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出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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