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强制要每个业主办进门证,还必须要求有停车位才能办证,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居民停车率有不低于10%的规定。也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处理建筑区划内可以办产权证的车库和车位的归属,但对于在小区的道路等空地上划出的车位则没有处理权,收不收费也就不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说了算。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汽车车位,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也就是说,地面公共用地上建的停车泊位、自行车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即便是由开发商建设好了,也要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如果是出于管理需要收费,则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
交费与未交费的业主都可以踊跃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