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设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从网上查到了2008年12月8日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第四条除明确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以外,还明示,“车位,车库”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业管理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还指出,如果是一些早年建设的住宅小区,当时未规划地上车位,其后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这也是物权法第74条的内容之一。
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够成为专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共有权的客体。而且,该类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在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其应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即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毫无疑问,小区全体业主是地面停车位的共有权人。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其没有产权的地面停车位对外进行销售,则对小区全体业主构成侵权。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