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文西 记者于艳新)记者昨日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三险”工作大会上获悉,4月1日起,新生儿自出生起就被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100元调整到300元。
按照现行医保规定,对于取得市内四区非农户籍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28天后、3个月内,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在经办完的第二天可以享受医保待遇。这就意味着新生儿至少有28天的医保空白期。据悉,4月1日起,其监护人只要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报销自出生之日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因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摘自2011年3月18日《大连日报》A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