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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物业催缴物业费,大家都不要交啊!

kingzyyy 2010-12-5 11:5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理由如下:
一、物业应出示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二、物业应于所有业主重新签订物业合同。
三、物业应公开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四、在物业公司应提供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出租的收入,例如地下车库、公建、停车费等应从物业费中扣除。
六、应公示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和每个人的联系电话。
七、物业应承诺出现问题后及时解决,不能收钱积极,解决问题消极。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应3%,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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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2

江枫 2010-12-21 11:5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LS到底想要诉求什么呢,还是纯粹就是不想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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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kingzyyy 2010-12-22 08:2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LS到底想要诉求什么呢,还是纯粹就是不想交呢?
江枫 发表于 2010-12-21 11:55



    交还是要交的,就是物业费里应扣除公共收益部分。而且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重新签订合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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