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现在有业委会吗?业委会知道物业要作出这项规定吗?业委会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作为业主的我们所关心的。
首先,物业的这种做法属于违规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在作出这类决定之前,必须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业委会的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公开表决,在得到多数业主支持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相关操作。这些必不可少的程序可不是物业通知中的一句话“根据广大业主的要求……”所能代替得了的;
其次,物业擅自做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们居住在本小区的所有业主,无论是有车族或无车户,我们不可能没有亲朋好友来访,也不会永远没有大宗购物,更不可能永远不搭出租,想像一下,如果按照物业通知的要求办,每个业主家庭都必须办理至少一张临时停车卡,每张卡除押金外来必须充50元现金,临时车按市内公共停车场标准收费,也就是进来就要收费,业主不是无端被物业又狠宰了一刀吗?
第三,物业的做法属于越权。这是对小区公共部分的重复收费,小区内的道路是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资源,在我们购房款中已包含了相应的费用,物业只是受委托对这些资源进行维护和管理,并不具有资源分配权,更没有资格利用这些资源来向业主进行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