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第47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局面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经批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上述规定,收取停车费相当于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同时,收取停车费就构成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应当对车辆在共用部位停放造成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住在鹏辉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