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可以参加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申请条件
(一)取得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按月领取以下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离退休费、退职费;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3、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4、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押金;6、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未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复员干部生活补助、革命伤残人残疾抚恤金补助、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病故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烈士家属生活补助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7、社会老义务干部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助;8、按月领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四)按规定参加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自愿参保,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费。
缴费额计算方法为:
1.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
2.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
待遇标准
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户籍迁出本市;出国出境定居;死亡;其他原因失去养老保障待遇领取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