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大政发[2010]10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我市辖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社会养老保障且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申请表》,并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一并送交劳动保障事务所。(如外地人员转入我辖区户籍的老年居民需原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无任何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和原户籍地政府出具的无任何补贴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 (二)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 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