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工作忙,没时间写书面材料交给业委会,只好借助这个平台,把我个人对物业合同的一点意见提出来,仅供大家参考。希望业委会的委员们能帮助转给相关人员,同时也希望在这里能给予答复,谢谢。
1、第十条 对于停车场、会所及其公共设施等委托乙方经营,可否加上"业委会的监督下",尤其是公用部分的出租,业委会应该关注一下,这关乎小区的安全。对于经营收入,我认为应该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按照约定的分配方案专款专用,业委会应当对经营、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2、第二十七条 到期不整改,改为“到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
3、第二十八条 对于滞纳金,好像没有法律依据。再说如果物业达不到标准没有处罚条款,而业主未按时交费就有处罚条款,这好像不公平。对于未按时缴费的业主,可书面或其他方式催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业委会可出面协助物业催缴,也可采取必要措施如小区通告、公示等方式,但首先得了解具体情况。
4、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能否1年一签或1+1+1或1+2等方式,决不能一签就是3年,请神容易送神难,3年时间太长,对于业主不利。
5、第三十二条 应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就开始对物业进行测评,把工作做在前;最可气的就是这一条“如果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业主不满意”明显是汉奸条款,召开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业主都可能到不齐,怎么可能达到三分之二不满意呢,这不送物业自动续约,直到永远吗?!据我查了解,物业续约的条件应达到75%左右的业主满意。这一条很重要。
6、对于门卫的职责和对于进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和登记等内容应该细化;每年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到75%以上(这是死项,一票否决)。
7、强烈质疑:为什么每年化粪池的清掏,要动用维修基金利息?这是谁的主意?又是谁定的?通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了吗?我不敢说这里有猫腻,但这绝对有问题,也请业委会在这个平台上解释清楚。
借用业委会的打法,如果x月x日之前没有在此回复或答复,就视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我的意见修改了,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海风之旅 于 2010-2-7 17:30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