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大建质发[2005]7号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住宅工程质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新材料的大量涌现和应用,与之相应的施工工艺等还相对滞后,造成诸如住宅墙面结露(霜)、发霉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住宅使用,甚至形成质量通病。为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市建委制定了《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之一)
第一条 为防止渗漏、透寒结露等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设计委托时,应明确了解建设单位关于屋面、外墙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有关防水和保温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设计单位对屋面工程、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附加层等部位的设计图纸,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第四条 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根据喷淋、洗涤等因素来确定墙体防水层的设计高度,并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门、窗设计时应选择节能门、窗,且其框材亦应符合断热要求;外门、窗(含封闭阳台窗)、建筑幕墙等与墙体间的交接处易产生渗漏和透寒,在设计中宜采用发泡封闭,当采用其他材料封闭时,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和防寒措施。不论采用何种做法,均应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六条 外墙宜采取外保温做法,如采取其他保温方式,设计单位尚应对保温最不利和易产生冷桥的部位(如:外墙转角处;梁、过梁、板端、柱处等部位)单独进行热工计算。
第七条 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必须把屋面保温、外墙墙体保温设计和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作为设计交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交底;并把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及易产生渗漏部位的防水设计情况和屋面、墙体及易产生冷桥部位的保温设计情况作为图纸会审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审图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其防水和保温方面的设计内容列为审查的重点内容,审查其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有关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并在审查结论中有明确意见,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项目,一律不合格,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把对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施工以及对屋面、墙体等部位的保温施工,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进行考虑,并在技术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中列有详细可靠的施工工艺、方法以及检验、控制方式和程序。凡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关人员不得予以批准和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条 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资质施工的,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所形成的防水工程,从材料到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保温、防寒部位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经验和技术的熟练工人进行,并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屋面、外墙、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施工及质量控制;屋面、墙体等部位的保温施工及质量控制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得同意用其指导施工。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将上述部位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监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其监理实施方法应明确反映在监理规划等文件中,并应有具体的检查、验收要求。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重点监理、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有防水性能检验要求的部位,必须有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必要时还应提供可供现场观察的淋水、蓄水检验,验收结论中应有关于防水、保温等方面工程质量情况的明确意见。达不到防水和保温要求的,其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在住宅工程防水、保温方面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行为列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为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各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按照市建委《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质量 规定 通知
抄报: 省建设厅、省监督站
抄送:各区、市、县城建局、监督站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5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