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内容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
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大房局发{200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以下统称《规则》)。
第二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委员会会议开展工作均应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产权人大会、委员会会议及委员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产权人代表的产生和投票权
第四条 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城市住宅区,可以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物业产权人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召开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候选人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尊重候选人本人意愿。物业产权人代表候选人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筹备小组征求物业产权人意见后提名(代表换届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提名),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在物业产权人中选举产生。
推选具有表决权的物业使用人代表,按上款规定办法在物业使用人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代表名额根据住宅区规模确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物业产权人总数的5%,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0名,建筑面积2万至6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区,原则上每个门洞推选1至2名代表;6万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区,原则上每栋楼推选1至2名代表。别墅住宅,每套推选1名代表;高层住宅,每层推选1至2 名代表。
第六条 组织选举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举结果应充分体现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
第七条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投票权原则上实行住宅房屋1套1票;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每证1票。
承租公有住宅的物业使用人在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与出租物业的物业产权人各有半个投票权。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的投票权权按其代表的房屋的套数或面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