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0年后房子不报废就还是你的”
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
二、业主有权随时“炒掉”物业公司
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三、“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四、“地上车位归业主 地下车位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五、邻居“阳光权”、“通风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六、与传统道德相背的“拾金有偿”
法律规定: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如果主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费用和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