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这样内容,这是依据 医院管理年中 北京几家大医院出的一本医院管理书的范文。
其实是不合理的。作肠镜鉴的是知情同意书,是向患者告知风险(因患者有知情权),并非是医生的免责。即使签订此书,患者也不能承担由医生造成的事故产生的费用。因此,此条只能看作在院期间暂由患者垫付。
当然,肠镜的并发症的责任问题,是由法院来判的。医院因“据证倒置”,需向法院提供无过错的证据,就是说,一旦出现肠穿孔、出血不止的情况,医院需提供此情况是现医疗条件下无法避免发生的证据,对个案而言,无疑医院处于不利地位。
基于以上,作肠镜检查时,您完全可以对此条款视而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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