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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0月10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缴费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气1    时间: 2020-10-13 08:36
标题: 10月10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缴费了
10月10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缴费了!今年该怎么缴费?和去年相比有什么不同?干货全在这儿!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0日至12月15日,参保人员可通过“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行缴费,也可以到所属代办单位通过现金或扫码缴费。

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类型分为两档: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5元;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95元。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度同步增加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今年预缴期内,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微信小程序办理,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即可;二是在代办机构通过现金或扫码缴费办理。

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公共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

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后,通过“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小程序缴费的可即时在小程序查询缴费信息;通过代办单位办理缴费的可即时通过代办单位查询缴费信息;通过代办员到户征收办理缴费的,可即时获取缴费证明,缴费半月后可通过“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小程序查询缴费信息。

市税务局提醒缴费人,通过代办员到户征收办理缴费的,需要及时向代办员取得手写的缴费证明,作为享受医保待遇的有效凭证。

微信小程序使用贴士:

参保人通过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小程序的缴费账号,该账号仅作为小程序的登录账号使用。

注册一个微信小程序缴费账号,通过选择“个人缴费-缴费类型”,既可以给本人缴纳保费,也可以代他人缴纳保费。

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小程序缴费账号。如果手机号码更换,需要重新注册小程序缴费账号。

缴费人成功注册小程序缴费账号,可通过“个人中心-个人信息”修改缴费账户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通过小程序缴费时,需要准确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据此确定缴费标准;如果查询不到参保信息,应到代办单位办理参保缴费。

热点问题解答:

Q:微信小程序缴费和去年操作一样吗?

A:今年的微信小程序没有进行大的改动,去年已经通过微信小程序缴费的参保人,可以直接登录进去,按照同样的操作就可以完成缴费和电子凭证的获取。

Q:第一次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小程序上缴费吗?

A:通过微信小程序缴费需要有参保信息,第一次参保的缴费人,先由社区或者学校的代办人员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之后就可以自行通过微信小程序缴纳保险费了。(大学生除外)

Q:高中的学生今年还是通过学校统一收吗?

A:是的。按照文件要求,我们今年仍然延续去年的代办缴费模式,各中小学校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是在校学生的代办单位,非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由社区进行代办。

Q:如果今年不缴,来年再缴可以吗?

A:可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一年一缴费,在预缴期内缴费参保的,从来年1月1日起享受全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预缴期内参保的,新生儿未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至9月中途参保,需要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交了城乡居民保险,又在单位交了五险,五险又中断了,还能在交城乡居民保险吗?

A: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中途参保,不必等待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就可以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我市中小学、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预缴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天健网记者 葛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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