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满足百姓的购房需求,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政策
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除别墅式、旧中式、日式、危房、具有纪念意义的保护性住房,其他所有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后单位为职工购建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出售。
未改变住宅用途的转租公有住房不影响出售。产权(管理)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出售,不得违规加收除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或其配偶持《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相关要件向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可以无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权。
承租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产权(管理)单位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手续。产权(管理)单位不再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10%的补偿。
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强制收回承租人的公有住房。
房改售房成本价延续执行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继续延续执行2000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房改办发〔2003〕11号)。
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可按每套300元提取房改计算和审核手续费。此费用在售房款中列支,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凭相关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
明确直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出售。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明确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属于国有。住房产权单位是公有住房出售主体,执行房改政策,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经原主管部门批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出售。
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产权(原实际所有权)不明晰的,由现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出售。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存续的,由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代售公有住房。
接收单位、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不出售的,由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原负责企业“三供一房”分离、企业改革、改制批复主管部门组织出售。
加强公有住房售房款管理
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全部存入售房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各售房单位未建立售房款专户的,凭公有住房出售备案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售房款专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售房款专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规定使用。
经原主管部门批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接收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现住房管理单位出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现管理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由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代售的售房款,在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后,存入代售单位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除以上(二)情况外,其他售房款在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售房款分配、使用办法后,按照规定划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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