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三难”现象
2008全国两会。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李斌) “业主委员会没有法律地位的局面必须改变了。”正在此间举行的政协大会上,李钺锋委员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提案》,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明确为“社团法人”,以改变目前业主委员会三不像的局面——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从而增加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平等博弈的力量。
近年来,从北京到重庆,从广州到沈阳,业主因维权及争取自治所遭遇的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成立难、正名难、维权难,围绕业主委员会发生一系列“难”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北京市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仅有一成多,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小区的业委会处于“难产”状态。北京市政协2006年7月公布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调研报告指出,物业管理存在六大问题,其中不少小区需要尽快成立业委会来帮助解决。然而业委会难组建本身就是六大问题之一。
李钺锋委员说,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发展商担心违规行为被追究,阻挠成立业委会;业主人心不齐,经费无保障;主管部门不够积极主动,时有拖延行为等。
李钺锋委员建议由国土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制订、执行相关约束条款、公约或议事规则。“业委会成立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介入,加强引导和指导,使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事,时机成熟后再退出。”
为什么业委会成立这么难?为什么业委会在维权中屡屡败北?为什么业委会在法律面前没有地位……在一口气说了一串“为什么”之后,李钺锋委员进一步分析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业委会的法人资格至今仍处于不明朗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