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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要去交停车费吗?看了之后再决定!

skytianye 2010-5-5 12:4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大家好,可能大家和我一样在这几天接到了关于停车费收取的通知,后来我找了些资料和物权法的规定,我觉得小区内停车收费是十分不合理的,这是我转的一片关于停车费的文章,希望大家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是千山心城的住户,就有权利停车,没有权利的是那些外来车!
不愿意缴费的,顶一下!!!

习惯了为汽车付各种费用后,很少有人仔细琢磨停车费的问题,尤其是小区内停车费的问题,让我们简单探讨一下。

一、停车费的性质
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 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

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否则就只能是一头浆糊。

二、小区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益

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后则应该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是由开发商享有了。有些开发商故意混淆概念,称只是将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转让给了业主,但是停车场还是归开发商所有云云。加之有关物权法规、房地产法规并不健全,因而大部分业主也说不清楚。

其实这并不是由谁说了算,而应看小区业主是否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以北京为例,北京真是寸土寸金---- 土地出让金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照房产建筑面积计算,房子还没有盖,每平方米房屋上已经有1000多块钱的土地成本了。所谓土地成本可不是这栋楼、那栋楼占用土地的成本,而是整个规划建筑区域宗地的成本。也就是说,一个小区的全部土地成本,已经摊到建成房屋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了。

全国其他地方也有按照土地的面积计算出让金的,道理都一样,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是将整个土地取得成本都作为房产的成本核算,从来没有一个只将建筑物本身占用范围的土地计入成本,因为那样开发商早就亏死了。

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当业主们支付购房价款的时候,同时也支付了整个小区宗地的转让成本。相应地,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也就转让给了全体业主。

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只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出台物权法,才有一些开发商混水摸鱼,有的说我只卖房不卖地,有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将小区土地的权属、外墙使用权、广告位使用权等保留给开发商所有。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把这些暗里卖给业主后,再将这些业主财产明里卖出去或租出去------再挣一次钱。房地产暴利之暴、黑幕之黑,可见一斑。

由于法律规定不到位,造成目前审批停车场的时候,不管小区业主入住多少、多久,政府部门依然还以开发商为产权人,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场地产权证明,以开发商的委托书为产权人委托经营证明。一般有这些材料,就能够办下来停车场地核准手续。而真正的产权人----小区全体业主,往往既不知道,也无力掌控。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一次又一次侵害。

三、停车费的收益分配
确认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就应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也归业主共有。停车费是土地收益的一种,是否应该归全体业主呢?

还是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住户机动车存车时,按照大车每月210元,小车每月150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存车费。如果一位业主居住在普通住宅小区,他的房子小于100平方米,那么他一个月的停车费甚至比物业管理费还要多。地面停车经营几乎无成本, 停车费利润多多。 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只要能办下来停车场经营的核准手续,就等着发财吧。

对于业主的质询,物业管理公司往往称:我申请、批准的手续没问题,收费是政府定价,所以您就乖乖交钱吧,没商量。

这话不完全对, 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小区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

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接受保管服务,应该按照收费标准交费。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当然业主汽车的损坏,也不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强制性地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给固定停车位或者干脆不让进门、出门,这个时候,所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不仅仅是单纯的服务性费用,也体现了强烈的土地使用费性质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算全部停车费都应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通过使用停车场土地而取得收益的,因此其应该为使用土地的行为向土地产权人支付费用,所以无论如何, 都应该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把停车费的一部分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等形式储存起来,用以公益事业支出。

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很难做到,无非基于几个原因:1、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2、业主对此了解不多;3、物业管理公司不舍得。随着时代发展,法制进步,这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四、其他

有些小区是委托一些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公司办理停车收费事宜的, 其权限完全是受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开发商的委托而来,因此等同我们前面谈到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什么特殊。

前面我们谈到的开发商出卖停车位的问题,

为了保护普通业主的利益,我认为,已经卖出的车位,可以归购买者独有,但是开发商应该按照标准按月交纳停车费,否则就是侵夺全体业主的财产,极不公道。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区内地上停车场而谈,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有特殊性,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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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3

 楼主| skytianye 2010-5-5 13:02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这是我摘取的关于《物权法》对业主的一些权利定义: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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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sim 2010-5-5 13:2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
弱势群体,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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蝈蝈生活 2010-5-5 14:29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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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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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灯拔蜡 2010-5-5 17:0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理是这个理,但实际执行起来很困难
楼主的心情可以理解

要么你领导我们一起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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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ccg 2010-5-5 22:01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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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Wang 2010-5-6 08:42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我觉得规范管理,收取费用,这是正常的。
我关心的是以下2点
1,是否收了费用,就能担当责任,确实管理好。
2,小区道路是公有,所以,收的停车费除了管理必要的费用,其他部分应公示出去向(个人觉得应该用于小区建设。)

对于楼主这种遇事坚决反对,又没有解决办法的,不敢苟同。
:cool: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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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800618 2010-5-6 14:4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这么跟大家说吧
1.千山心城当时规划的时候就没有把停车这部分规划出来
2.根本没有收费权利,因为他们根本没拿到收费许可
3.如果物业向收取小区停车费,必须要征得物业委员会80%以上人的同意.
等等等...一大堆我们不熟悉的规定条款,他们都没有,大门贴张纸就想收费?

OK,如果物业把我们的问题解答的妥妥当当,有谁不愿意让物业来管理的更好呢?
目前还是法制社会,我不相信他们会直接当面锣对面鼓来硬的.

不过我还是建议大家的手机不是都带录音功能吗?如果有人来找你要停车费,你要把对话内容录下来,现在是讲证据的社会,如果一旦他们不得人心,我们也好团结起来拿证据扳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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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800618 2010-5-6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小区停车收费物管涉嫌侵权

■现象:A小区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建时低估了私家车数量的增长,导致目前小区车库严重缺乏,不少小区将私家车停放在了公共道路上,而小区物管同样对其收取停车费。而新建的B小区物管在没有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允许停放业主之外的外来车辆,并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车辆,物管同样对其进行收费,物管收取的这个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收益范畴,如果物管对这笔费用没有返还业主,就存在一定性质的侵权问题。同样的,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者授权,也侵犯了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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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800618 2010-5-6 15:11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小区内停车咋收费?

这个就是专门针对大连小区停车的

小区内停车咋收费? ■实习生 唐枫 “我家住的小区停车场按月收费,地下停车场每月300元,地上的露天停车场每月150元,这样收费合理吗?” “我家住的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但是小区内停车也要收费,这符合规定吗?”…… 小区内收费到底该按照什么标准呢?怎样的停车收费方式才合理呢?这些问题日渐成为私家车主关心的焦点。 笔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近日,有关小区内停车乱收费的问题成为投诉的又一热点。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主任宋维家介绍说,针对小区内停车场收费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小区内停车收费应该按照《通知》的规定,遵章而行。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宋维家主任介绍说,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另外,正规的停车场应该设有“P”字牌,必须悬挂收费许可证,并且标示收费标准。对于小区内停车,一般来说,小区内有正规停车场的,也应该有上述三个标志;如果没有专门停车场,业户可要求查看收费单位是否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则可视为乱收费,消费者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 露天停车场收费要严格按标准 李强的私家车晚上停放在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最近,小区物业开始向李强收取停车费,按照每天10元标准,而且一收就要收一年的费用3650元。李强认为,小区内停车场的收费应该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昼夜停车收费标准,即每天5元钱,同时李强觉得一次性收取一年的费用也不合理。 《通知》规定,经批准的封闭小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4吨以下中型车每辆6元;4吨以上客货车每辆8元;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辆2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停放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在接到李强的投诉后,物价部门向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出,小区停车场按照每天10元标准收取李强的停车费,超出了《通知》中规定的每天5元的收费标准,属于乱收费,应返还多收费用;至于停车收费是按照月收、季收还是年收,需要使用人与经营者协商议定,不得强制收取。 地下停车场收费实行限价管理 《通知》中规定,住宅区内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限价标准范围内与车主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限价如下: 1.机动车临时停车,每小时每辆3元,每昼夜每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按月租用车位者,每月每辆在200元~60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2.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收费2元。 《通知》还要求,住宅区内车库的出租收费标准由使用人与经营者协商议定;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出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出让后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提醒 停车受损由收费单位负责 宋维家主任介绍说,无论有无停车场,只要小区内停车收费了,收费单位就应该派专人管理车辆,车辆丢失或有损坏,应该由收费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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