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此之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仍需按原标准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其中居民住宅的每户3000元煤气气源费由开发单位代收代缴。
我处在收缴煤气气源增容费过程中,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已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将不再征收煤气气源费,开发单位也不得再向居民收取气源费;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我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继续收缴煤气气源费。
附:2005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统计表
大连市燃气管理处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